律师团队

律师团队

以资深律师为核心的专业协作团队

王树伟 律师

王树伟

主任律师,专注刑事辩护

王树伟律师,系湖北九凯(江汉)律师事务所主任、刑辩团队负责人,2007 年正式执业,拥有 19 年法律实务执业经验,曾获 “五星级推荐律师” 荣誉,同时担任龙隐禅寺法律顾问。王树伟律师曾跟随高校法学教授、律界前辈深耕法学理论与实务,法学理论功底扎实;本人性格沉稳厚重、坚毅自信,擅长处理重大、疑难、复杂案件,累计办理数百起各类案件,办案经验丰富,行业口碑良好。

王树伟律师带领一支由资深律师、合伙人律师、中青年骨干律师及专职助理组成的专业化法律服务团队。律所总所设立于武汉市武昌区核心区域,紧邻湖北省政府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、武昌区人民法院;江汉分所坐落于江汉区循礼门 5A 级写字楼,区位优势便于对接武汉本地各级司法机关开展办案工作。团队业务覆盖刑事辩护、婚姻家庭继承、债权债务、交通事故、医疗纠纷、房产纠纷、合同纠纷、劳动工伤、企业法律顾问等多个领域,其中刑事辩护为核心主打业务。

在刑事辩护领域,王树伟律师团队深耕武汉本地刑事业务,办理了大量涉网络犯罪、经济犯罪等刑事案件,积累大量取保候审、不起诉、缓刑的成功办案经验。办案过程中,团队充分挖掘自首、坦白、从犯、认罪认罚、退赃退赔等法定、酌定从轻量刑情节,向公安、检察院、法院提交专业辩护意见,多份辩护观点被司法机关采纳,帮助众多当事人实现从轻、减轻处罚,部分案件促成被害人谅解,取得良好办案效果。以下选取两类典型刑事案例予以介绍:

经典案例一:跨境网络开设赌场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(涉网络赌博、帮信类犯罪)

案件概况

本案属于境内外协同作案的跨境网络赌博重大团伙案件。行为人林某先组建网络赌博群开展百家乐赌博活动,后续前往越南设立赌博窝点,招揽人员出境分别担任主持、财务、拉客、后勤等岗位;同时在境内组织跑分团伙,利用银行卡、微信、支付宝账户完成赌资结算走账,全案赌资流水超 10 亿元。涉案人员众多,部分人员有犯罪前科,涉案人员到案方式分为主动投案、境外抓捕移交等,多名当事人被刑事拘留、逮捕。案件涉及罪名包含开设赌场罪、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不同岗位人员违法所得差距巨大,部分人员收款金额高达数千万元。

辩护要点

辩护过程中,团队针对不同当事人的地位、作用分别提出辩护意见:区分主从犯,论证部分被告人属于从犯、主观恶性较小;对主动到案人员主张成立自首,对如实供述的当事人认定坦白;结合自愿认罪认罚、主动退缴违法所得、初犯偶犯、家庭实际困难等情节,同时对部分涉案金额认定提出异议,请求法院对当事人从轻、减轻处罚,部分当事人争取缓刑,同时申请羁押时间折抵刑期。

案件处理结果

法院认定该案属于跨境稳定犯罪团伙,赌资流水巨大、情节严重,区分境外运营人员、境内跑分人员、辅助人员的行为定性,分别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共同犯罪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;充分采纳自首、坦白、从犯、认罪认罚、退赃等量刑情节,结合各被告人参与程度作出差异化判决。本案同时警示:出借银行卡、支付账户参与资金跑分,高薪赴境外从事所谓客服财务工作,极易卷入赌博类刑事犯罪。

经典案例二:某投资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、非法经营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(涉企业重大经济犯罪)

案件概况

本案为单位及多名自然人涉多罪名的重大经济刑事案件。涉案投资公司未经金融监管许可,以高息回报作为诱饵,通过传单、社群、媒体宣传等多种途径,以增资扩股、借款、投资项目为名,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资金;同时借用他人信用卡,通过 POS 机虚构交易实施信用卡套现业务;实际控制人还在不存在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形下,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税款抵扣行为。经审计,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1.09 亿余元,涉及 438 名集资参与人,尚有三千余万元集资款未能兑付;信用卡套现金额近 1.98 亿元,虚开专票税额超 2831 万元。涉案主体包含被告单位、实际控制人、公司股东高管、财务及业务人员,部分被告人还有前科记录,涉嫌罪名包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、非法经营罪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。

辩护要点

辩护团队针对不同被告人分别开展辩护:就非吸罪名,提出部分投资对象属于特定亲友,不属于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辩护观点;针对信用卡套现,主张属于民间借贷,当事人不具备犯罪主观故意;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,为部分当事人作不知情、无犯罪故意的辩护;同时对审计鉴定涉案金额提出质疑,申请剔除不合理计算部分;结合当事人自首、属于从犯、积极退赃、认罪认罚等情节,争取免予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。

案件处理结果

法院认定本案构成单位犯罪,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、非法经营罪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成立;结合各被告人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、作用,以及自首、从犯、退赃、认罪认罚等情节区别量刑。被告单位数罪并罚判处罚金 100 万元;实际控制人结合前科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一年;其余高管、财务、业务人员判处二年六个月至七年六个月不等,部分人员适用缓刑;同时判决追缴违法所得,责令相关人员共同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。本案也提示企业经营者,高息向公众融资、POS 机虚构交易套现、无真实交易虚开发票,企业负责人、高管、财务人员均有可能承担相应刑事责任。


郑思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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